永信贵宾会

投资者关系

Investors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2018年6月)


广州永信贵宾会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永信贵宾会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及子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在未来指定日期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和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含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对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管理层应当就远期结售汇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对于公司(含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远期结售汇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并予以公告。

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实施。

第五条 公司(含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主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

    (一)规范性原则。公司(含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各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在授权额度内规范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非盈利性原则。公司(含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以防范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禁止开展脱离业务实际的套利或投机性远期结售汇业务。

    (三)匹配性原则。公司(含子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金额和时间等应与公司现有外币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未来外汇收支相匹配,避免产生外汇风险敞口。

    (四)谨慎性原则。结合汇率走势,考虑未来收支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为避免单个合约可能造成风险敞口,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含子公司)应按不同时间、不同汇率水平建立多层次远期结售汇合约。

    第六条 公司(含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含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严禁使用他人账户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八条 公司(含子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远期结售汇的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实施的内部权责

第九条 公司(含子公司)的财务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实施操作部门,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的制定;

    2、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财务审核;

    3、负责与银行具体对接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询价、开立远期结售汇账户和交割结算等;

    4、负责统筹在银行的远期结售汇额度及进行结售汇交易的资金筹集;

    5、负责远期结售汇相关的财务结算和记账工作,准确、真实地反映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

    6、定期报告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或异常事项,包括交易笔数、交易金额、业务占比及外汇损益等情况。 

    7、负责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风险管理。

    第十条 公司(含子公司)业务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需求部门。业务部门根据销售、采购等具体业务的实际情况,结合外汇收付的结算周期及成本核算、远期结售汇价格等因素,提出远期结售汇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含子公司)审计部门与纪检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额度申请。财务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根据经营业务的外币收(付)预测,提出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批。

2、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

3、业务测算。业务部门根据销售价格或采购成本、结算周期、远期汇率水平等情况,进行盈利测算及分析,以此判断是否进行远期结售业务申请。

4、提交申请。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财务部门提出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申请。

5、制定交易方案。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交易申请,结合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远期结售汇的报价信息,制定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

5、额度审核。财务部门审核该交易申请是否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额度内。

6、交易办理。经审核,属于可开展的远期结售申请,财务部门负责具体与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交易手续。

7、交易复核及确认。财务部门收到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证实书后,核对是否与申请书一致,并登记实际交易记录,向业务部门出具远期结售汇业务确认单。

8、台账管理及监控。财务部门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统筹安排交割资金。

9、信息汇报。财务部门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情况报会计机构负责人及经营管理层。财务部门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10、稽核检查。公司财务部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检查,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制度执行,并将检查结果向董事会秘书和经营管理层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额度内,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流程由子公司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进行具体操作。

子公司财务部门每季度除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情况报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及经营管理层外,还应报上市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及经营管理层。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子公司审计部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审计结果向上市公司审计部门报告,由上市公司审计部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资金状况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含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与银行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交易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防止延期交割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含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业务部门,报会计机构负责人及经营管理层。

第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门应及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及经营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子公司财务部门除应及时向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及经营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外,还应及时报上市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经营管理层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交割材料等档案由档案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永信贵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