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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制度(2021年4月)


广州永信贵宾会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制度

 

(本制度经董事会十届十次会议于2021年4月19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永信贵宾会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导、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

对外报导、传送的文件、软盘、录音录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送。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应确保与被报送人签署保密协议或书面告知被报送人保密义务,对于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情况,及时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将备案情况书面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幕信息报告、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派至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相关人员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资料进行评估、审核;

(三)对于需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应及时进行履行信息披露;对于需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答复。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广州永信贵宾会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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